《〈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中“見義勇為30日申請時限”規定將於8月1日起廢止,觸動這一變化的是一封市民來信。
  新京報記者 郭超
  市民申請見義勇為錯過時限被拒
  2013年底,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收到市民李樹行的信,4頁紙上寫滿了他對見義勇為申請時限的建議。
  2007年10月,李樹行在部隊服役期間,跳入油庫輓救了2名群眾的生命,自己差點送命。他認為這是一名軍人應盡的義務,未告知部隊,後來其所在部隊領導收到了被救群眾的感謝信,部隊才獲知。
  救人過去1個多月後,李樹行向石景山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希望將自己救人的行為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石景山區民政局答覆說,《〈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或者組織反映見義勇為情況或者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李樹行提出的申請已經過了規定的30日申請時限,所以不予認定。
  之後,李樹行向市人大常委會寫信,提出審查《〈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建議。他認為,一般人並不知道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否則就會作廢。這樣的實施辦法不利於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沒有規定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具體時限,而《實施辦法》規定“30個工作日”的申請時限,有違《條例》的立法本意且相抵觸。
  市人大建議廢止“不合理”規定
  收到來信後,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對《實施辦法》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實施辦法》對公民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設定的“30個工作日”申請時限,雖然是行政機關為履行審查職責所作的時效規定,但是從見義勇為人員和行政管理部門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看,這一規定更有利於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而不利於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沒有充分體現立法精神和實質。從目前全國已出台見義勇為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省市情況看,有三分之一的省市沒有規定時限,其他規定時限的省市從60日至兩年不等,北京市《實施辦法》的規定是最短的。從體現立法本意來說,過短的申請時限明顯不利於對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市人大常委會建議市政府對《實施辦法》中關於“見義勇為30日申請時限”的規定,予以廢止。
  今年6月1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廢止了反映見義勇為情況或者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的規定,同時,還對其他若干條款也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實施辦法將從8月1日起正式實施。
  ■ 背景
  政府規章“有問題”公民可提審查建議
  去年1月1日,市人大常委會頒佈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公民如果認為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可以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公室負責人介紹,公民提出建議,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要針對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也就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決定、命令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第二,公民的建議應是認為“紅頭文件”和上位法相抵觸。  (原標題:市民建議成真 見義勇為申請時限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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